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消息,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環臨罰〔2023〕5號,杭州北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決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4000元、罰款75500元、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的行政處罰。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環臨罰〔2023〕5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G,法定代表人:孟炳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梅嶺街279號1號樓四層、五層。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造假驗收報告五份,編號分別為N**********8、N************8、N************3、N**********3、N**********7,五份造假驗收報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金額共計陸萬肆仟元。報告編號N**********8,樣品編號為N************4的丙酮、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的紙質原始記錄與儀器譜圖不一致,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報告編號N************8樣品交樣時間2021年11月12日12時,采樣時間2021年11月12日16時57分,樣品交樣時間早于采樣完成時間,偽造監測時間;報告編號N************3,樣品交樣時間2021年12月26日,采樣時間2021年12月27日,樣品交樣時間早于采樣完成時間偽造監測時間;報告編號N**********3,下風向2號N************7,采樣時間為15時整,下風向3號點位N************1采樣時間為15時01分,2個點位采樣設備為同一臺(VA-5010,NSSB-JC-020),不符合單臺儀器輪流換點采樣的時間邏輯,偽造監測時間;報告編號N**********7, 編號N************3-0907非甲烷總烴樣品采樣時間為2022年7月21日,該組樣品有兩份原始譜圖,進樣時間分別為7月19號和7月21日,偽造監測時間。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1.浙環便函〔2022〕328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移交社會環境實驗室檢測機構問題線索的函》,證明案件來源;2.2023年1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調閱你公司相關原始記錄和監檢測報告等相關數據材料,查找出相關問題的違法事實;3.2023年1月5日現場照片證據7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執法人員檢查你公司實驗儀器及調閱你公司相關原始記錄和監檢測報告等相關數據材料的事實;4.2023年1月9日質量負責人黃顯烽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3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孟炳奎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3年1月12日采樣人員盛奔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3年1月13日采樣人員喬鑫、離職人員李澤君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 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事實;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主體資格等情況;6.法定代表人孟炳奎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況;7.授權委托書3份,質量負責人黃顯烽身份證復印件1份,采樣人員盛奔、喬鑫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離職人員李澤君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他被調查詢問人員的身份情況;8.杭州北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年產環境檢測實驗室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部分,3頁)及承諾備案受理書(杭臨環評備2022-17號)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已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手續;9.杭州北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為N**********8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佐證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該報告原始記錄數據與檢查當日提供的相應編號的分析譜圖數據不一致,偽造監測數據;N************8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佐證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該報告樣品交樣時間早于實際采樣完成時間,偽造監測時間;N************3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佐證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該報告樣品交樣時間早于實際采樣完成時間,偽造監測時間;N**********3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佐證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該報告不符合單臺儀器輪流換點采樣的時間邏輯,偽造監測時間;N**********7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佐證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該報告有兩份原始圖譜,偽造監測時間。10.造假檢測項目的合同及發票復印件1份(共21頁)證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違法所得陸萬肆仟元整的事實;11.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生態保護紅線優化調整范圍圖,證明你公司項目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的事實;12.《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及《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各1份,證明扣押、解除你公司相關證據材料的事實;13.《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已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并保證送達地址是準確的、有效的情況;14.執法人員的執法證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處罰告知書》(杭環臨罰罰告〔2023〕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與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與聽證申請。依照《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態環境服務工作。依照前款規定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經案件集體審議,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3.三年內禁止你公司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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