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是一種經過特殊處理的炭,它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常被企業用來凈化工業廢氣,廢氣中的污染物質會被截留在活性炭孔隙中,從而防止污染大氣外環境。但如果長期不更換活性炭,孔隙堵塞了就起不到吸附凈化廢氣的作用,導致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外環境,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
2022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環境監測走航提供的數據支持,對VOCs異常區域進行數據分析,經過行業排查、精準研判,最后實地檢查發現,某電氣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某電氣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家用電力器具、燈具、工藝品等生產和銷售,項目噴塑工序有廢氣產生,配套建設了污染防治設施,工藝為活性炭吸附后達標排放。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噴塑車間正在運行,兩名工人正在進行噴粉作業,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在運行,但現場檢查發現,該車間在噴塑作業時,吸附處理效果不佳,現場氣味較大,經拆開活性炭吸附裝置后發現,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裝置內未填充活性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對噴塑生產線進行了現場查封。該公司在案發后積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2022年4月24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擬處罰款叁拾伍萬元,6月2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近期,不少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均發布了針對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的管理政策,如禁止/逐步消除針對單一活性炭、低溫等離子、光催化氧化等應用,或者針對這類應用需要額外的管理方式,通過實時動態監管來實現這些低效VOCs治理設施確保其能實現持續達標排放。下面針對VOCs治理行業最常見的活性炭吸附設施,在企業內部自查或者生態環境管理執法檢查時,如何快速判斷活性炭是否失效:
1.觀察活性炭表面狀態,查看孔隙是否堵塞、活性炭表面是否發白發霉、吸水吸油、破碎解體等“非正常狀態”,出現以上現象,活性炭均屬于失活。
活性炭表面無明顯狀態變化的,可通過上述快速識別活性炭質量方法判斷吸附程度,若活性炭放置水中無氣泡或氣泡量較少,或活性炭放置有色水中無明顯脫色效果等,活性均屬于失活。
活性炭吸附法關鍵參數要求、活性炭填充量及性能識別方法
1、活性炭過濾箱結構設計合理,不得讓未經過濾的氣體進入后續工藝流程,過濾后尾氣中顆粒物含量<1mg/m3。過濾箱應有壓差計,壓力過大時及時更換并記錄。2、活性炭填充量與每小時處理廢氣量體積之比應不小于1:5000,每 1 萬 Nm3/h 廢氣處理蜂窩活性炭吸附截面積不小于 2.3 ㎡,顆粒活性炭吸附截面積不小于 4.6 ㎡ 。3、顆粒活性炭最好選擇柱狀活性炭,直徑≤5mm,比表面積≥1200㎡/g,碘值≥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45%;蜂窩活性炭的橫向強度應不低于 0.3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8MPa,比表面積≥750㎡/g,碘值≥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25%。4、活性炭吸附設備設置裝卸碳孔,內置均風裝置,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箱內氣速宜低于 0.6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箱內氣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箱內氣速宜低于 1.2m/s。1、采用水簾、噴淋塔預處理方式的,應在活性炭前端設置除水裝置,定期檢查除水能力。2、活性炭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 500 小時(正常生產時不超過 3 個月)。3、活性炭設備進口溫度不應高于40°C,企業應設置活性炭進口溫控傳感器,確保活性炭吸附溫度在 40°C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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