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灣示范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該公司從事玻璃制品加工生產,生產工藝為配料-加料-熔化-拉管-精切圓口-檢驗包裝,主要生產設備有煤氣發生爐1臺、玻璃窯爐1臺、拉管線3條、自動配料系統1套。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從事生產,公司負責人提供了2020年4月完成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該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產項目屬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點管理類,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而非進行排污登記。該公司擅自將排污許可降級管理,其行為屬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南通市通州灣示范區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人民幣36.6萬元。
該公司玻璃制品加工生產項目屬于玻璃制品制造中重點管理類,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而非進行排污登記。企業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特別是玻璃廠廢水中常含有焦化廢水,廢水中主要含有焦油、揮發酚、氰化物、氨氮等污染物,企業除了做到依法依規達標排放外,還需要統計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標以及企業預計的年排放量,核對參數指標,查驗是否滿足排污許可的額定值,檢查生產工藝是否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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