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在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中填報并打印,網址http://permit.mee.gov.cn/,下同);
1.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1.3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1.4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①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② 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③ 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今天小編為企業梳理了一期 關于排污許可證延續相關問答集納 快拿出小本本記筆記吧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為預留各企業修改補正時間,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提前3-4個月在系統內填報申請表。 企業辦理許可證業務需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若忘記密碼及賬號可通過企業綁定的手機號找回,若變更綁定手機號或忘記所綁定的手機號,請聯系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修改手機號。 賬號密碼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后,點擊“許可證延續”進入延續申請界面。 若點擊“我要延續”按鈕出現如下情況,請檢查是否有其他業務(基本信息變更、變更等)正在進行中,如有其他業務正在進行中,需業務完結或者刪除后,再行發起要進行的延續申請。 如即將到期的企業已發起重新申請或將發起重新申請,可不做延續申請(重新申請后有效期會重新計算),但仍應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請發證。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涉及以下變動的,請直接選擇重新申請,同樣可以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有如下內容需變更的,可在延續申請中一并修改,包括: (一)基本信息變更(法人、聯系人、聯系人電話等);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 延續申請時,如需許可排放量的企業,請按照5年申請,并需在附件上傳申請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 如企業實際監測頻次低于對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應發起整改。 排污許可證申請內容不可低于技術指南要求,監測頻次不低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確定監測頻次要求,同時應滿足環評要求。 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填報。 請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要求,補充固廢的臺賬和管理要求。 (一)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守法承諾書”按照國家系統中的模板進行填寫,并蓋章簽字,不允許自創、修改,不允許重復使用)。 (二)附件進行命名(如環評文本以“環評批復時間+項目名稱”命名)后上傳至“其他”。請上傳企業所有環評批復及報告(報批稿)、驗收批復及報告(報批稿)、自查評估報告及登記意見(如有)、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污水接管協議(如有)、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如有,模板見附件1)、自行監測方案(模板見附件2)等。 (三)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污水接管協議、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自行監測方案等材料,需與系統中填報內容保持一致,核實無誤后再上傳。 (四)其他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未按時間和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一律由執法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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