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于2017年11月20日實施至今已近5年,建設單位自主開展驗收過程中,也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下面,小編收集整理了常見問題,供大家參考借鑒。
A: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第十二條規定,驗收完成時間應是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2018年11月8日。
A: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了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其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因此,建議建設單位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時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2023年3月2日。
A: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2017年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表項目(包括之前管理部門審批的登記表項目)不需要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包括自主驗收)。
A: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可以在互聯網搜索到,下同)規定,驗收期限是指項目環保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驗收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超過驗收期限而項目仍在運行,則屬于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運行,環保部門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規定,對于環評違法項目,必須處罰到位,未處罰到位或整改到位的,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其環保驗收申請。因此當地環保部門是按照相關文件要求處理的。作為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說明未按時完成驗收的情況說明,當地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責令盡快完成噪聲固廢驗收。之后,環保部門按照文件要求可以受理驗收申請。2018年10月18日。
A: 生態環境部部長郵箱回復: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2019年4月1日。
A: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辦理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應當辦理環保驗收。一個項目對應一個環評、一個驗收。2021年9月18日。
A: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答復:建議按照原環評及其批復要求開展竣工環保驗收。2023年3月3日。
A: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2023年2月3日。
A: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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