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3年前已第一次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本次為重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且企業生產情況無任何變化。請問是否需要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和重新備案?目前四川、廣東等地方都明確表示: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需要組織專家評審會并備案;如果無重大修訂,僅個別內容進行調整,可不開專家評審會,直接備案。請問河北省是什么政策?有相關法規依據嗎?
回復: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要求:企業未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或劃定環境風險等級已滿三年的,應當及時劃定或重新劃定本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編制或修訂本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2.企業在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時,參照最新或當地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等技術文件進行。
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備案受理部門,不需要重新評審和備案。
4.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是否是個別修訂,參考《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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