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全國多個省市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啟動生態環境領域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聚焦環評文件編制、環境監測、自動監控運維、項目驗收等領域,全面整治、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筆者整理了近期海南、上海、安徽、山東、河北等省市22家環境檢測/環境監測弄虛作假案,希望能夠給相關不良從業人員以警醒!
1、石家莊創凡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第三方監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莊市執法人員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任務要求,對位于晉州市的河北金力電纜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編號:NO.CFJC字2022第F08088號)顯示,石家莊創凡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對該公司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采樣檢測。
執法人員調閱8月21日金力電纜公司生產記錄及《廢氣治理設施維護運行記錄》,發現8月21日當天公司處于停產狀態,廢氣治理設施未開機運行。經調查,2022年8月21日創凡公司對金力公司采樣檢測時,金力公司產生VOCs廢氣的擠出、噴碼工序未生產,光氧催化廢氣凈化器運行記錄顯示采樣當天治污設施未運行,分表計電監控平臺數據顯示采樣當天金力公司生產設施累計用電量僅為13.96度,遠小于正常工況用電量。證據表明,石家莊創凡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河北金力電纜有限公司未滿足生產工況的情況下,虛假采樣并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檢測數據不能如實反映污染物排放情況。
(二)查處情況
石家莊創凡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檢測報告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在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采樣檢測,并在檢測服務中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三)啟示意義
執法人員通過線索深入調查,仔細核對生產工況、臺賬記錄和用電量等信息,鎖定檢測公司存在虛假檢測并偽造監測數據的重要證據,依法實施立案處罰,有力打擊了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2、河北從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第三方監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案件來源:“雙隨機”檢查任務抽查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7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人員對石家莊極鋒塑料助劑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石家莊極鋒塑料助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從瑞環??萍加邢薰境鼍叩臋z測報告(報告編號:CRHB01E20223726)顯示:2022年9月10日對生產車間工藝廢氣排氣筒進口QG2、出口QG3及鍋爐排氣筒出口QG1分別進行檢測,檢測報告中生產負荷為80%工況,根據《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要求,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條件應當符合監測要求。經核實,該企業檢測期間未生產,工況條件明顯不符合監測要求。
(二)查處情況
經調查詢問河北從瑞環??萍加邢薰矩撠熑思爱斕觳蓸尤藛T,2022年9月10日采樣檢測期間,現場并沒有核實工況。河北從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備監測條件下,進行采樣監測,致使檢測數據失真,不能如實體現企業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屬于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該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河北從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10萬元罰款。
(三)啟示意義
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可充分發揮內部優勢,互補技術力量,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嚴查數據弄虛作假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施等行為,為環境管理提供精準、可靠的監測數據支撐。
3、河北悅朗環??萍加邢薰境鼍咛摷侪h境影響評價文件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2年,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對河北悅朗環??萍加邢薰矩撠熅幹频沫h評文件進行復核,發現部分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根據上級部門交辦問題線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河北悅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一案開展調查,經核查,該公司經營期間所編制部分環評文件主要存在環評文件抄襲、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等環評領域典型弄虛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臺市、辛集市、河南省開封市、湖南省婁底市等5個地市10家排污單位,涉案金額達11.69萬元。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符合第二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標準,2023年2月24日移交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三)啟示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已經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石家莊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對涉嫌環評造假的違法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打擊,對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等違法行為“零容忍”,嚴格把好環評文件質量關,守牢綠水青山防線。
4、邢臺市巨鹿縣昌盛紡織有限公司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案
辦案單位:邢臺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案件來源:遠程執法
(一)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6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進行非現場遠程執法巡查時,通過對比發現巨鹿縣昌盛紡織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動監測數據較往年監測數據明顯降低,針對該異常情況組織研究分析,突擊趕赴該公司開展現場核查。
經調查,該公司在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設施無重大變動、且廢水排放量較往年無明顯變化情況下,污染物濃度及排放總量卻大幅度下降,根據該問題線索,經執法人員逐環節排查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測室門禁及監控系統處于斷電狀態,執法人員進入后發現站房內廢水采樣管路設有三通管件,連接西側配電室水桶內,水桶上方有約70厘米長軟管,連接自來水管路,且水桶內存有大量清水,屬于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2023年3月7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巨鹿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采取非現場執法手段,通過線索研判分析,突擊檢查控制現場,精準鎖定違法證據,高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群眾環境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同時,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司法聯動機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起到震懾作用。該案例警示相關企業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實履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切勿知法犯法。
5、邢臺寧科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案
辦案單位:邢臺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2日,接到舉報人反映邢臺寧科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邢臺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氣進行突擊檢查。經查,該公司出水口水質感觀明顯異常,但在線監測數據穩定達標,經研判初步認定該公司存在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違法行為。經調查,該公司出水口在線設備廢水采樣管路通過站房外西側污泥間后,到達廢水總排放口明渠內,經對其逐環節排查發現,該公司廢水采樣管路污泥間地溝段內采樣管路上設有三通管件,旁邊設有一根自來水軟管帶有接頭,經檢查和比對,自來水軟管可以和在線設備廢水采樣管路三通管件進行連接,通過閥門控制對采樣管路加注清水調節水質,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2023年3月7日,邢臺市生態環境局巨鹿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邢臺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群眾信訪舉報線索,及時開展突擊檢查核實情況,發現并依法查處一起自動監控違法犯罪案件,充分發揮了群眾監督在發現環境污染問題中的積極作用,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強化大案要案查辦,密切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強化震懾、警示教育作用。
6、保定市清苑縣天碩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動“在線監測”設施違法行為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清苑區分局
案例類型: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清苑區分局對全區在線開展網上巡查,發現清苑縣天碩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在線數據各項污染物濃度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線數據濃度值異常偏低,不符合行業正常生產工況。經查看分鐘數據,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邏輯關系,遂組織執法人員迅速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1號排氣筒的自動監測設施的煙氣采樣探頭的連接管被拔出,沒有連接煙氣采樣探頭。后經調取該煙氣采樣位置的視頻監控,發現此視頻探頭于2022年10月13日11時11分被人為轉動,不能監視該煙氣采樣點。該企業擅自移動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上述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情形,屬于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清苑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兩高”司法解釋相關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刑事立案調查。
(三)啟示意義
綜合排污許可、自動監測數據、企業生產情況、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異常線索,并指導各地建立異常數據告警機制,推動精準查辦自動監控數據造假案件,對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起到引導、宣傳、教育、警示的作用。
7、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監測數據違法犯罪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
案例類型:偽造、干擾在線監測數據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執法人員對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檢查,現場調取在線監測設備運行記錄,發現用戶參數修改記錄中存在多次人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量程的操作記錄,修改時間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縣分局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固定了證據,查封操作該煙氣在線連續監測數據的電腦及監測系統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并留存了影像資料。
(二)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本案篡改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涉嫌污染環境罪。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與唐縣公安局立即啟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政刑事聯動機制,做好案件銜接工作,唐縣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將此涉嫌篡改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縣公安局,唐縣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偵查,唐縣公安局共對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轉取保候審,其余五人監視居住。2022年11月唐縣公安局對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縣人民檢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同時,保定市生態環境局唐縣分局積極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經三方公司評估鑒定,追究保定溫恒熱力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130475元。
(三)啟示意義
一是迅速啟動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工作合力,高效實現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二是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素質過硬,經驗豐富,在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保護好現場,有效收集、固定證據,為公安部門下一步刑事偵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撐。三是將違法犯罪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機銜接,增強“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意識,通過追究民事責任彌補行政、刑事懲戒手段的不足,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8、石家莊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干擾在線監測設備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案件來源:自動監控系統非現場巡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4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分析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現場端視頻監控錄像,發現石家莊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處理廠污水總排口水質在線監測設備采樣管連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總排口的水桶內,并從水桶內采集水樣,該公司工作人員在2023年2月27日22點12分、3月4日10點48分、3月11日0點0分、3月13日15點50分等多個時間段通過軟管對水桶進行注水,存在干擾總排口水質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采樣嫌疑。執法人員隨即召開案情專題分析會,對案件線索展開會商、研判,對現場檢查流程進行周密部署。當日下午5點,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及時鎖定案件證據。同時為快速、有效、便捷地處理案件,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作,為便于案件快速偵破,建議案件跨區辦理,能夠快速及時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第一時間將案件進行移交移送公安機關,該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調查終結,3月17日移送公安機關,3月20日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有力推動形成打擊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合力,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現公安機關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依托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借助系統平臺監控,結合智慧門禁和監控攝像頭,當違法行為發生時,形成由異常數據、監測儀器參數、運行狀態、人員進出情況、人員操作視頻等信息組成的完整證據鏈,通過平臺指揮推送問題線索,現場及時核實,初步形成了“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的非現場監管模式,逐步實現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雙提升”。同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重點加強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等方面咨詢和交流,為快速反應、精準打擊提供支撐。
9、海南環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
海南環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黃杰鋒、趙森、周永林、曾家愛、沈強、吳尚有、沈敬阿、符啟敏:
2022年11月,我廳在對你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你公司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八條的規定,2022年12月,我廳決定對你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處理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后,我廳認定你公司實施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一、企業基本情況
海南環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60000MA5TC4T11X,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為2021120500266,公司地址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蘭洋路與萬福東路交叉口譽品家居廣場八樓。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杰鋒。
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你公司出具的編號為HHJ-HJ-22001的檢測報告采樣記錄中陰離子表面活性劑采樣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17時31分,采樣地點為北方兄弟洗滌服務(三亞)有限責任公司,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樣品領樣時間為2022年1月21日,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樣品分析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17時01分,樣品分析時間早于樣品采樣、領樣時間。
2.你公司出具的編號為HHJ-HJ-22001的檢測報告廢水采樣頻次為1次,不符合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要求。
3.你公司出具的編號為HNHH-WT-09-21005的檢測報告噪聲監測數據中N1、N2、N3、N4點位晝間和夜間噪聲均為非穩態噪聲,實際監測時長均設定為1分鐘,不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編號為HNHH-WT-01-21133的檢測報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監測因子的監測數據,氟化物測定記錄中無標準曲線測定記錄、無氟離子計使用記錄。
你公司存在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等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以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事實,有2022年11月17日現場檢查《監督檢查事實確認單》,編號為HHJ-HJ-22001的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復印件、編號為HNHH-WT-09-21005的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復印件、編號為HNHH-WT-01-21133的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復印件,2023年2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7份、2023年2月7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理。
我廳于2023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陳述和申辯。2023年3月2日,你公司向我廳提出了陳述和申辯申請。2023年3月10日,我廳舉行了陳述和申辯會議。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送達回證》和《案件陳述和申辯會議記錄》為證。
三、行政處理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七條第三款?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四條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七)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第五條 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六)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第十二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根據上述規定,經2023年4月13日我廳專題會研究,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1.禁止你公司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1年(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將你公司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將你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推送至信用中國(海南)平臺。2.將你公司法人代表黃杰鋒,總經理趙森,授權簽字人周永林,審核人員曾家愛,采樣人員沈強、吳尚有,分析人員符啟敏(已離職)、沈敬阿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推送至信用中國(海南)平臺。
四、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關人員對本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谑忻捞m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海南環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名單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4月21日
10、 上海源豪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
違法事實
經查上海源豪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的相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發現,臭氣濃度樣品分析時,每個點位的樣品僅進行第一個樣品的分析,其他樣品憑經驗判斷得出數據結果;
夜間噪聲現場監測時,用實驗室所在地數據替代排污單位數據;
對非甲烷總烴數據手工二次積分,替換實際數據。
以上活動存在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版)第36條第4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的規定。
行政處罰結論
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版)第89條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上海源豪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予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20.5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7號),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姜智海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29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8號)。
11、上海凈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
違法事實
經查上海凈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的相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發現,實驗室內用于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檢測的分液漏斗、氰化物檢測的蒸餾燒瓶、五日生化需氧量培養箱等均沒有使用的痕跡,分析人員根據水樣外觀推斷數據結果。
以上活動存在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版)第36條第4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的規定。
行政處罰結論
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1年版)第八十九89條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上海凈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予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5號),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許禮君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29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6號)。
12、頂柱檢測技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
違法事實
經查頂柱檢測技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的相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發現,氰化物、氨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揮發酚、氨氣、硫化氫等分析數據與分光光度計數據不一致,分析人員根據經驗編造了數據結果。
以上活動存在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6條第4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的規定。
行政處罰結論
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89條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頂柱檢測技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1號),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高中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2號)。
13、格林斯凱(上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
違法事實
經查格林斯凱(上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開展的相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發現,非甲烷總烴在線手工比對數據異常,分析人員用其他樣品進行分析并替換了實際樣品,編造了數據結果。
以上活動存在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6條第4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的規定。
行政處罰結論
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89條的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格林斯凱(上海)環??萍及l展有限公司予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3號),并對其主要負責人施松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滬0100環罰〔2022〕34號)
14、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首次違法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9日、30日,淮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淮南市中醫院、淮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兩家醫院的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均由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廢水采樣時間分別為8月18日、8月27日。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證實8月18日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淮南市中醫院外排廢水采樣以后,僅對部分污染因子進行檢測分析;
8月27日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采樣人員未開展現場采樣,憑空編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21萬元、4.48萬元。
再次違法案情簡介
2022年5月31日,淮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淮北四鋪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今年一季度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廢氣采樣時間為2022年3月3日0時50分-3時4分。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尚德譜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采樣人員實際未到現場取樣,憑空編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淮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2萬元、2萬元。
15、安徽國藍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首次違法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23日,淮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淮南東方醫院集團鳳凰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醫院2021年8月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國藍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廢水采樣時間為2021年8月19日。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國藍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采樣人員未到現場采樣,憑空編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1.5萬元、3.6萬元。
再次違法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6月30日,淮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淮南東方醫院集團淮化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醫院2022年4月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國藍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報告中載明檢測pH值的三組水樣,采樣時間分別為2022年4月27日11時40分、11時50分、12時00分。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證實安徽國藍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僅于4月27日12時26分采集一組水樣,出具報告中的采樣時間、檢測數據均系偽造。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淮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4萬元、4.48萬元。
16、合肥海正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9日,淮北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支隊對淮北新源熱電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一季度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合肥海正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廢氣采樣時間為2022年2月22日14時35分-17時30分。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合肥海正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采樣人員僅于2月22日14時42分-15時55分進行現場取樣,出具報告中其他時段的檢測數據系憑空編造。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淮北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2萬元。
17、安徽基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6日,蚌埠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一季度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基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采樣時間為2022年3月11日14時9分—15時5分。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基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采樣人員于3月11日14時14分離開采樣平臺,出具報告中14時14分—15時05分的檢測數據系憑空編造。
監控顯示報告時段的監測孔并無監測儀器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蚌埠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2萬元。
18、寧國市浚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4日,宣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支隊對寧國東方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二季度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寧國市浚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比對監測報告中載明的廢氣采樣時間為2022年5月27日13時05分—13時39分。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寧國市浚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采樣人員未進行現場取樣,出具報告中的檢測數據系憑空編造。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宣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3.6萬元。
19、安徽中科澄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8日,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支隊對無為市人民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二季度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中科澄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中科澄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未對醫院廢水總排口采樣、未對水質自動設備開展比對監測,出具報告中的檢測數據系憑空編造。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1.5萬元、5.84萬元。
20、安徽省貝斯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29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馬鞍山市采石磯食品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二季度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省貝斯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省貝斯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采樣人員未進行現場采樣和檢測,以運維人員提前采集的水樣替代比對水樣,質控樣比對未采用有證質控樣標準樣品,監測報告偽造質控樣標準樣品批號,并偽造采樣原始記錄上的采樣時間、采樣頻次、采樣人員;
未進行現場廢水流量檢測,根據數采儀傳輸的流量、流速數據以及流量計的流量、液位數據進行估算,偽造廢水流量人工檢測數據。
運維人員在廢水排口提前采集水樣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40條第2款規定,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1.5萬元、2萬元。
21、安徽星漢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偽造檢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8日,池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池州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東華藍鼎水務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兩公司8月份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星漢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安徽星漢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未對pH開展質控樣比對,出具報告中的檢測數據系憑空編造。
采樣人員未對安裝在企業廢水排口處的pH計進行操作
查處情況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40第2款規定,池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0.5萬元、2萬元。
案件啟示
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未依法依規開展現場采樣,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嚴重影響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干擾生態環境正常執法,性質極其惡劣。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執法手段,精準發現問題,依法固定違法證據,嚴厲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促進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強化守法意識,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檢測數據質量,維護正常的環境檢測市場,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重要作用。
22、山東祥隆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唐山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第三方監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8日,根據生態環境部交辦線索,唐山市生態環境局對唐山金碩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全面核查。核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檢測與修復檢測報告”共檢測2965個點位,每相鄰兩個檢測點位的檢測時間相隔20秒左右,呈規律性遞增。該公司委托山東祥隆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執法人員隨后調取該化工公司唯一進出廠區門口的視頻監控和入廠人員登記表,發現三名檢測人員在檢測報告中檢測時間的前一天入廠開展檢測,時長為一個小時左右,但檢測報告中的檢測人員為五人,檢測時間為早7時至晚6時左右。隨后,執法人員擴大排查范圍,對與山東祥隆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簽訂泄露檢測與修復項目服務合同的三家企業開展排查,通過調取企業視頻監控和入廠登記表,查證該檢測公司均存在上述問題。唐山市局立即啟動“兩法銜接”機制,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又查證該檢測公司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業出具的檢測報告也存在相同問題。山東祥隆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檢測人員、檢測時間與實際現場檢測人員、檢測時間明顯不符,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二)查處情況
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司屬于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規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公安機關已立案,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審4人,案件仍在偵辦中。
(三)啟示意義
全面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工作,一是落實生態環境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和省生態環境廳2023年生態環境工作要點的重要舉措,面對新形勢、新挑戰,唐山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將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作為今年環境執法工作的重點;二是進一步強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恪守法律底線,自覺維護環境監測數據的客觀公正,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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