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韶環罰〔2023〕2號),廣東粵北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因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11萬元整。
(韶環罰〔2023〕2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00MA53BXTP8X
地址:武江區莞韶城一期黃沙坪創新園22棟
法定代表人:陳新云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涉嫌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023年2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廣東粵北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檢測報告》中采樣人員何惠玲的簽名筆跡明顯不一致。根據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結果顯示,你單位出具的“粵北檢測20220202號”、“粵北檢測20220203號”、“粵北檢測20220204號”《檢測報告》中采樣人員處“何惠玲”簽名筆跡與“粵北檢測202201158號”、“粵北檢測202201159號”、“粵北檢測202201169號”、“粵北檢測202201170號”、“粵北檢測202201171號”的《檢測報告》中采樣人員處“何惠玲”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經調查,2022年2月6日,你單位受委托到樂昌湘華醫院、粵北第三人民醫院、韶關市復退軍人醫院開展環境監測服務,但采樣人員何惠玲并未進入上述醫院參與廢水采樣工作,《現場監測記錄表》《采樣原始紀錄表》中采樣人員“何惠玲”簽名系他人冒簽偽造。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2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2023年2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2月9日《調查詢問筆錄》和你單位《檢測報告》(粵北檢測20220202號、粵北檢測20220203號、粵北檢測20220204號、粵北檢測202201158號、粵北檢測202201159號、粵北檢測202201169號、粵北檢測202201170號、粵北檢測202201171號)以及韶關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關于〈協助進行筆跡鑒定的函〉的復函》、何惠玲《情況說明》等證據為憑。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的規定,你單位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活動,采樣人員何惠玲未實際參與現場采樣工作,由他人冒簽偽造簽名的行為屬于環境監測機構偽造監測數據,違反了《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和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不得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罰告〔2023〕2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為證。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主要理由如下:1、在收到責改通知后,積極查找不足,主動改進。2、偽造簽名應為偽造正式報告上的授權簽字人的簽名,且偽造數據應為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監測活動,憑空編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雖然你單位未按照規范從事監測活動,但監測活動和數據是真實的,不存在偽造監測數據情形。3、該公司監測人員是委托他人代簽,不是偽造簽名。4、你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社會環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我局認為:
1、作為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要求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你單位應當知悉和嚴格遵守。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補充要求》《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6.8采樣安全”要求現場測試和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該2名監測人員應均經過能力確認持證上崗,起到互相監督和保證采樣安全的作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要求對所有監測質量活動和監測過程的技術活動及時記錄,保證記錄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為監測過程提供客觀證據;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對原始記錄均有相關要求,作為正式監測報告的支撐,不得對原始紀錄進行弄虛作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屬于列舉式規定,第八項亦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中第四項偽造時間或簽名情形應當包括在采樣、分析、審核、報告等監測全過程,任一環節出現偽造時間或者簽名的情形(包括手工監測中采樣、分析、報告中三審三校等簽名和自動、在線監測中各種數據報表報告的簽名等),均屬于偽造時間或簽名,即判定為偽造監測數據。采樣人員應按監測規范要求嚴格開展采樣活動,真實紀錄樣品采集情況,不能隨意偽造及冒名代簽,更不存在委托簽名的說法。因此你公司采樣人員何惠玲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監測采樣活動,無法保證采樣安全和樣品真實有效,并由他人弄虛作假偽造簽名,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2、你單位在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無法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對環境監測行業良性競爭、規范發展、行政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利益造成實質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和企業對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管和掌握。你單位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我局依法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應列明的你單位存在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全面調查取證和確定罰款幅度區間按標準確定罰款金額,依法綜合裁量的因素中已經包括你單位提出的已積極整改的陳述申辯理由。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提出從輕處罰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環境監測機構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項§2.26裁量標準關于“限期內改正,近二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規定,經我局研究審議,決定對你單位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1萬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領取《韶關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持《韶關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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