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是重點排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法定義務的重要形式,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也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執法的主要證據。2023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修訂后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將原辦法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修改為“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此規定的出臺對深化自動監測數據應用、提升監管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對監管部門而言,變“生態環境部門認定數據是否有效”為“排污單位自主標記”,扭轉了生態環境部門在數據真實性上舉證困難的被動局面,化解了長期影響非現場監管執法效能的自動監測數據“不敢用”“不愿用”的矛盾,為強化重點排污單位全天候監督管理奠定了數據基礎。
對重點排污單位而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排污單位須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發現傳輸數據異常要及時報告?!皹擞洝斌w現了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結果的責任主體,也通過信息化手段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
對受委托的第三方監測運維服務機構而言,“標記”將運維結果與監測結果掛鉤,運維職責是否履行到位、設備運行是否正常穩定、數據質控是否可查可溯,標記后的數據給違法行為認定提供了重要的證據材料,利用標記規則謊報瞞報逃避監管也將收到法律的嚴懲。
對關注重點污染源排放的社會公眾和環保NGO而言,“標記”厘清了自動監測數據法律效力,消除了爭議,為全面向社會公開重點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提供了基礎數據來源,有利于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細化自動監測數據應用規定,是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的重要一步,為進一步提高電子數據的證據證明力、規范非現場監管和行政處罰創造了條件,將更好地推動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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