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檢查組聯合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到茂名市廣潤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時間段,同時對某A項目和B項目進行大氣環境檢測,兩項目現場采樣記錄簽字人員均為潘某某、李某某。該公司承認2名采樣人員互不在對方的采樣現場,卻分別在對方的原始采樣記錄上簽字的事實。 該公司采樣人員不在采樣現場卻弄虛作假簽字,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茂名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關裁量標準,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近年來,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等新類型違法行為較為頻發,嚴重擾亂環境監測管理秩序和市場秩序。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要加強學習、善于分析,主動掌握查處此類技術性違法行為的特點和取證關鍵,同時借助技術手段和專家力量,切實提高發現環境監測機構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 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統一著裝前)
廣州興南華建材有限公司作為市重點排污單位,負有保證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其煙氣自動監控系統因基準氧含量參數設置錯誤,以致上傳至國發平臺和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部分污染物數據折算濃度低于實測濃度、未能真實反映其排污狀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及《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第9.3.2項的規定,2021年9月30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8萬元。 廣州正虹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未正確設置基準氧含量參數,導致排污主體上傳的自動監控數據失真,未履行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屬于篡改自動監控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違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自動監控數據,并按規定保存原始監控記錄。”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七十條及《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關規定,2021年9月30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此類篡改自動監控數據行為具有較大隱蔽性,執法人員在檢查工作中要善于觀察、注重細節,提高發現環境違法行為能力。本案對排污單位及運營單位同時作出行政處罰。排污單位及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均負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排污單位應當監督運營單位按照運營合同及規范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運營維護。 執法人員在上述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統一著裝前)
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惠利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單位于2022年6月25日對某公司有機廢氣處理設施進行采樣,在采樣時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開設采樣孔。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弄虛作假判定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單位進行現場采樣卻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構成偽造監測數據。 該單位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規定的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出具的數據、報告等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員分別對原始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十八項的規定,同時參照《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2021年版)》有關規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12萬元。 監測數據真實性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作為專業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必須拋棄僥幸心理,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應以“零容忍”高壓態勢,嚴查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檢測機構規范監測、守法自律,持續凈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市場秩序。 執法人員對有機廢氣治理設施進行現場檢查
2023年1月6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簡稱“道滘分局”)對東莞某科技公司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干燥廢氣排放口DA001煙氣自動監控設施自通過自主驗收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多次擅自將基準氧含量和空氣過量系數兩項參數修改為0,導致相關時段內的自動監控數據顯示的折算濃度與實測濃度相等,數值遠低于真實的折算濃度。2023年4月28日,道滘分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該公司干燥廢氣工序對應的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維日志數據進行了現場提取。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該公司及其運維公司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規定,公司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道滘分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一是科技輔助,高效發現違法行為。通過市在線監控平臺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測異常線索,并立即委派第三方服務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和復查,精準鎖定該公司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二是多方聯合,充分發揮兩法銜接機制作用。市局聯合道滘分局、南城分局和道滘公安分局、南城公安分局對企業和運維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嚴密調查,及時鎖定證據,為之后案件偵辦打下堅實基礎。 在線監控系統顯示的具體修改記錄
2022年8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東莞市安馳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桂NQ**23的車輛進行檢驗時,采樣探頭插進了與該車輛排氣管綁在一起的管道中,該管道連接著放置在被檢車輛上的標準氣,替換了被檢車輛的排氣進行檢驗,并為桂NQ**23車輛出具了排放檢驗報告,收取了100元的排放檢驗費用。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2022年9月2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12.5萬元罰款。 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內容。然而,少數機動車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弄虛作假,危害大氣污染環境,擾亂機動車檢測秩序,侵害社會誠信體系。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應持續強化檢驗流程和質量監督管控,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結合視頻監控等手段查找弄虛作假痕跡,第一時間鎖定證據,嚴查嚴打,倒逼企業規范檢測、守法自律,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 檢查發現檢驗機構采樣造假
2022年4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上級交辦線索進行調查發現,東莞津聚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委托東莞市中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評編制單位”)編制環評報告表,但環評編制單位未開展現場監測,未出具噪聲監測報告,在該項目環評聲環境質量狀況章節直接抄襲另一份環評報告表聲環境質量現狀的內容,僅僅修改了噪聲監測的日期,監測數據等其他內容完全一樣。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該環評報告表存在重大虛假。 該建設單位和環評編制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對該建設單位處以50萬元罰款;對該建設單位負責人處以5萬元罰款;對環評編制單位處所收費用5倍罰款(6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對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處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對環評編制單位失信記分10分;對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失信記分20分,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黑名單。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了該項目環評報告表批復。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承載,是落實環境準入的首要抓手。部分建設單位和環評編制單位不據實進行評價,復制抄襲,嚴重擾亂環評管理秩序。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復核等加強監管,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對構成違法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環評編制單位及環評編制人員依法實施“雙罰”,有效震懾環評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該環評編制單位未經實際監測出具環評聲環境質量現狀相似內容 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 該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南京某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報告中載明2022年9月28日15時54分—16時14分、16時21分—16時41分、16時48分—17時08分進行了3組顆粒物采樣,并出具3組檢測數據。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南京某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在采集顆粒物樣品過程中,實際僅使用一個濾膜采集了一組樣品,偽造成3組樣品,并出具3組虛假檢測數據。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滁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5.84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 該公司2022年8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某誠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安徽某誠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未開展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的實際水樣測試,報告中記錄的測試時間、測試結果以及比對結果等均系偽造。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2款規定,蚌埠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1.5萬元、2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9月1-2日,安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 該公司2022年6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某森環境科學有限公司出具,報告中載明采集水樣3批次,開展流量比對1次,對應出具了3組COD、3組氨氮及1組流量檢測數據。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安徽某森環境科學有限公司采樣人員現場僅采集水樣2批次,未進行流量比對,報告中出具的1組COD、1組氨氮及流量檢測數據均系偽造。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二款規定,安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4.24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蒙城縣大隊對該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 該公司2022年7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某力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報告中載明安徽某力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進行采樣,并檢測pH項目。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安徽某力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未采集水樣,也未檢測pH項目,報告中出具的pH項目檢測數據系偽造。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亳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3.6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6月15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中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 該公司2022年4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馬鞍山某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出具。 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馬鞍山某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開展比對監測時,偽造廢水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未實際開展自動監測設備質控樣和實際水樣測試,通過偽造質控樣標準樣品批號及濃度、檢測記錄和檢測數據等,出具了內容虛假的比對監測報告。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12條第2款及第40條第2款規定,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53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7萬元、2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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