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長沙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
原文標題:長沙市發布3起生態環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為配合做好即將開展的第二輪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省、市環委會會議精神,近日,市環委會制定了《2023年長沙市生態環境領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全面開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為期一個月,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典型違法違規案件查辦,現將3起生態環境涉氣執法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雨花區某機械加工企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油漆噴涂作業案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前期利用VOCs走航車開展走航溯源,發現某機械加工企業外圍VOCs數據異常,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企業從事金屬結構件制作,廠區安裝有噴、烤漆房及廢氣處理設施?,F場正在對大型機架進行噴漆作業,但未在噴漆房內進行,作業所在廠區卷簾門未關閉。進一步調查查明,該公司因需噴漆的大型機架長約9米、寬3米,無法推入噴漆房作業,為完成訂單利用夜間在噴漆房外進行噴漆,期間使用了約10公斤油性涂料。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綜合本案設備安裝、密閉情況、逸散范圍等裁量因素,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7.4萬元。
本案中執法部門善用科技賦能,利用走航設備巡查發現違法線索,迅速鎖定污染源,讓隱蔽違法行為無所遁形,是科技設備助力精準環境執法的成功實踐,目前此類設備在我市日常環境執法中已廣泛運用,希望部分企業盡快轉變思維,杜絕僥幸心理,時刻繃緊守法經營生產這根弦。
瀏陽市某建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施案
近期,瀏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某建筑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廠以窯爐燒結方式生產機磚。經查閱操作記錄,發現該單位自開工后,脫硫塔廢氣處理設施加藥(片堿)臺賬記錄不完善,每天上午進行2-3次加藥,下午至次日均未加藥,加藥頻次和加藥數量明顯不合理。經專家論證,該單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脫硫塔,會致使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相關基準,同時鑒于該單位在被行政處罰前,已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且履行全部生態損害賠償義務,2023年5月22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從輕處罰,罰款1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擬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寧鄉市查處某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未保持正常運行案
寧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雙隨機”執法中對某加油站開展檢查,該單位正常營業,有2臺汽油加油機、3把油氣回收型汽油槍,汽油槍采用“一泵兩槍”、“一泵一槍”的油氣回收技術。現場對油氣回收裝置進行檢測,數據顯示該單位油罐密閉性不合格、油氣回收裝置氣液比不合格。
該加油站安裝了油氣回收裝置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相關標準,2023年5月26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加油站罰款2萬元。
案例二和三中,涉案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較為齊備,但現場生產人員不熟悉治污設備的正確操作,對設施的正常維護和檢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出現的問題,致使設施設備無法發揮出正常的治污功效,這警示企業要高度重視污染防治的專業性,切實提升自身環境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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