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一組樣品偽造成三組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滁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5.84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測試時間/結果均為偽造
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2022年8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安徽**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未開展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的實際水樣測試,報告中記錄的測試時間、測試結果以及比對結果等均系偽造。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蚌埠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1.5萬元、2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偽造1組水樣及流量比對數據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安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4.24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未采集水樣/測試pH出具報告
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蒙城縣大隊對該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2022年7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安徽**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報告中載明安徽**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進行采樣,并檢測pH項目。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安徽**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未采集水樣,也未檢測pH項目,報告中出具的pH項目檢測數據系偽造。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亳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3.6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出具內容虛假的比對報告
2022年6月15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市某中醫院安裝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2022年4月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由馬鞍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經調閱視頻監控錄像,并詢問當事人調查核實,馬鞍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開展比對監測時,偽造廢水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未實際開展自動監測設備質控樣和實際水樣測試,通過偽造質控樣標準樣品批號及濃度、檢測記錄和檢測數據等,出具了內容虛假的比對監測報告。
該機構上述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及《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分別處以罰款17萬元、2萬元。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采樣人員虛假簽字
2022年11月3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檢查組聯合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到茂名市**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時間段,同時對某A項目和B項目進行大氣環境檢測,兩項目現場采樣記錄簽字人員均為潘某某、李某某。該公司承認2名采樣人員互不在對方的采樣現場,卻分別在對方的原始采樣記錄上簽字的事實。
該公司采樣人員不在采樣現場卻弄虛作假簽字,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規定。茂名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關裁量標準,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未開設監測孔出具監測報告
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單位于2022年6月25日對某公司有機廢氣處理設施進行采樣,在采樣時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開設采樣孔。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弄虛作假判定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單位進行現場采樣卻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構成偽造監測數據。
該單位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規定的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出具的數據、報告等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員分別對原始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十八項的規定,同時參照《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2021年版)》有關規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12萬元。
先檢測后采樣
2023年2月11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第三方監測報告專項檢查,發現福建省**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FJ**(2022)R12005)中的地下水、地表水水樣(樣品編號為ZWSD221114011-ZWSD221114061)中,銅和鋅的檢測分析時間為2022年11月13日,而水質采樣記錄的時間為2022年11月14日,檢測分析時間早于采樣時間,實際并未對所采水樣進行銅和鋅含量的檢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17萬元罰款,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南平市建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編造原始采樣檢測記錄
2022年10月,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公司噴霧干燥塔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校驗監測的原始采樣監測記錄存在編造的情況,涉嫌弄虛作假,隨即對其委托監測單位福建省**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深入調查,對涉及相關監測報告的現場采樣員開展調查詢問,并對實際采樣監測時長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對比。經調查,確認福建省**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存在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福建省**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因違反《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17萬元,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并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不同采樣地點路程時間不符合實際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組織開展2022年度生態環境類檢驗檢測機構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滄州市**環境檢驗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接到上級交辦任務后,滄州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于2022年12月28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CZ**2021052607(W)檢測報告,現場采樣人員于10:39-10:54在經度116.323457緯度38.205674的點位采集樣品,由于10:56-11:11在經度115.364628緯度38.218885的點位采集樣品,經現場測量兩個點位直線距離3.88公里,現場采樣人員僅用兩分鐘行駛3.88公里,嚴重不符合實際。經進一步調查詢問,該公司未開展實際檢測,而是在檢測報告原始記錄中偽造了監測時間,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當日,執法人員現場鎖定了相關證據資料,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規定,對該公司處10萬元罰款。
采樣時間不符/顆粒物空白樣不規范 無組織采樣偽造數據 未帶儀器采樣憑空偽造數據
2023年2月17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利辛縣大隊對利辛縣**木材有限公司“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執法人員調取該公司視頻監控發現,2023年2月9日,利辛縣**木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廢氣排放自行監測時,采樣人員乘車于10點40分進入利辛縣**木材有限公司,期間僅一人下車,且未攜帶采樣和監測儀器,11點05分乘車離去后再未來過利辛縣**木材有限公司。2023年2月21日,安徽**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憑空偽造了監測數據,為利辛縣**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虛假合格的自行監測報告(報告編號:R**212080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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