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亳環罰〔2023〕19號
近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偽造監測數據,被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十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三萬六千元。詳情如下:
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39510126X6
法定代表人:許才圣
地址:合肥市新站區瑤海工業園新海大道北安徽海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研發樓內
你公司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偽造監測數據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2023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你公司對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廢水、廢氣、噪聲進行采樣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AHHH檢字2023020161)。《檢測報告》(AHHH檢字2023020161)顯示,DA004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為3月14日12:17-13:17,DA011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3月15日16:13-17:13,DA012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3月15日14:57-15:57,我局執法人員調閱了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視頻監控“渦陽1期10跨后北”錄像回放顯示:2023年3月14日13:53采樣人員登上DA004采樣平臺并插入采樣管,14:45結束采樣;“渦陽1期24跨后北”錄像回放顯示: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間沒有人員登上DA012、DA011采樣平臺,未對DA011廢氣排放口和DA012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你公司涉嫌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偽造監測數據。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皖亳環罰告〔2023〕19號)。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郵寄的《陳述申辯意見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經復核,我局認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照《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表12-3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的裁量標準”,經我局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你公司停業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至停業整頓決定解除之日止;改正方式:停止生產經營、制定整治方案、實施整改等。)
2.對你公司處十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亳州市非稅資金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并提交整改期間采取的整改措施情況。停業整頓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
皖亳環罰〔2023〕20號
許才圣:
性別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3,身份證住址安徽省肥東縣牌坊回族滿族鄉政府宿舍,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偽造監測數據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2023年4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廢水、廢氣、噪聲進行采樣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AHHH檢字2023020161)。《檢測報告》(AHHH檢字2023020161)顯示,DA004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為3月14日12:17-13:17,DA011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為3月15日16:13-17:13,DA012廢氣排放口采樣時段為3月15日14:57-15:57,我局執法人員調閱了渦陽縣盛鴻科技有限公司視頻監控“渦陽1期10跨后北”錄像回放顯示:2023年3月14日13:53采樣人員登上DA004采樣平臺并插入采樣管,14:45結束采樣;“渦陽1期24跨后北”錄像回放顯示: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間沒有人員登上DA012、DA011采樣平臺,未對DA011廢氣排放口和DA012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偽造監測數據。
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許才圣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皖亳環罰告〔2023〕20號)。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安徽海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郵寄的《陳述申辯意見書》,許才圣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經復核,我局認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照《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表12-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經我局研究決定,對你本人處三萬六千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亳州市非稅資金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亳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9日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5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秀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780299866H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云山街道經十一路1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1.經調閱2022年9月25日車牌號為蘇G2***7柴油車的在用車檢驗報告、加載減速檢測過程數據,發現當事人在對上述車輛進行檢測過程中,油門未保持在全開位置,并出具了檢測合格報告,上述排放檢驗過程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B.2.3.2.4的規定;2.經調閱2020年至2022年車牌號為蘇G2***9在用車檢驗報告,2020年9月11日登記為前驅、手動變速、使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檢測,2021年3月12日登記為四驅、手動、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2021年9月28日登記為全時四驅、手自一體、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2022年4月16日登記為四驅、手動、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發現當事人在檢測上述車輛時,登記的驅動方式、變速器型式和使用的檢測方法不一致,不符合《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D.3.1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孫秀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孫秀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現場拍攝機動車檢驗監測收費標準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機動車檢驗檢測費用。 7、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機動車檢驗檢測費用。 8、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在用車檢測報告共5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1〕11號、連環行罰字〔2021〕30號)復印件共2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 當事人的“蘇G2***7、蘇G2***9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3〕6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鑒于當事人“蘇G2***7、蘇G2***9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行為已改正,現不予下達責令改正,要求當事人后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 2、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33萬元整(貳萬叁仟叁佰元),并沒收收取的檢測費用300元整(叁佰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2萬/5萬×100%=4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0%;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11%(見證據9);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40%+(0%+0%+0%+11%+0%)×60%]×5萬元=46.6%×5萬元=2.33萬元。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為100元×3=3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2.36萬元(貳萬叁仟陸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36萬元(貳萬叁仟陸佰元)整。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6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4日近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市監處罰〔2023〕37號,凱樂檢測認證集團(海南)有限公司因沒有按照強制性規定要求進行檢驗檢測,被罰款3萬元。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市監處罰〔2023〕37號
近日,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新輝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被處罰款。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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