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北京某大學開展執法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普通高等教育培訓工作,校內有住宿和熱力供應,目前有11臺鍋爐運行,屬于排污許可簡化管理。該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從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檢查時有效期已經屆滿,但未提出延續申請,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即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該單位未在許可證辦理系統提交延續申請,是因為事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給頒發排污許可證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時,發現其中6臺燃氣鍋爐的污染物排放口設置不規范,將建設年代不同、執行標準不同的6臺燃氣鍋爐共用一個排放口,應執行更嚴的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而不是80毫克/立方米限值。為此該單位正在進行老鍋爐提標改造,因改造尚未完成而未提交延續申請。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在對該單位處理問題上,總隊內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符合“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據前述規定實施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只是程序性違法,對環境不產生實質性危害后果,可以督促其及時提交延續申請,不啟動立案處理程序。經總隊研究,同意第二種意見。一是該單位3年以來鍋爐臺數和總規模沒有變化,不需要變更、重新申報許可證;二是該單位未出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需要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三是未在許可證辦理系統提交延續申請,是因為老鍋爐提標改造尚未完成,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延續”的情形。鑒于該單位未申請延續行為僅是程序性違法,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總隊決定暫不實施立案查處。但是,要進行跟蹤檢查,如果發現該單位未按照承諾的期限完成提標改造并及時辦理許可證延續,將啟動立案調查,并同時將線索移送發證部門注銷許可證。
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1.1《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在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中填報并打印,網址http://permit.mee.gov.cn/,下同);1.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1.3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1.4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的,應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為。如仍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或在此期間出現其他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理。
3、若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② 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③ 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4、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重新申請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
今天小編為企業梳理了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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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第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為預留各企業修改補正時間,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提前3-4個月在系統內填報申請表。
企業辦理許可證業務需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若忘記密碼及賬號可通過企業綁定的手機號找回,若變更綁定手機號或忘記所綁定的手機號,請聯系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修改手機號。

賬號密碼登陸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后,點擊“許可證延續”進入延續申請界面。若點擊“我要延續”按鈕出現如下情況,請檢查是否有其他業務(基本信息變更、變更等)正在進行中,如有其他業務正在進行中,需業務完結或者刪除后,再行發起要進行的延續申請。如即將到期的企業已發起重新申請或將發起重新申請,可不做延續申請(重新申請后有效期會重新計算),但仍應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請發證。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涉及以下變動的,請直接選擇重新申請,同樣可以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包括:(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有如下內容需變更的,可在延續申請中一并修改,包括:(一)基本信息變更(法人、聯系人、聯系人電話等);(二)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
延續申請時,如需許可排放量的企業,請按照5年申請,并需在附件上傳申請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
如企業實際監測頻次低于對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應發起整改。排污許可證申請內容不可低于技術指南要求,監測頻次不低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確定監測頻次要求,同時應滿足環評要求。
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填報。
請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要求,補充固廢的臺賬和管理要求。
(一)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守法承諾書”按照國家系統中的模板進行填寫,并蓋章簽字,不允許自創、修改,不允許重復使用)。(二)附件進行命名(如環評文本以“環評批復時間+項目名稱”命名)后上傳至“其他”。請上傳企業所有環評批復及報告(報批稿)、驗收批復及報告(報批稿)、自查評估報告及登記意見(如有)、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污水接管協議(如有)、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如有,模板見附件1)、自行監測方案(模板見附件2)等。(三)排口規范化設置材料、污水接管協議、年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自行監測方案等材料,需與系統中填報內容保持一致,核實無誤后再上傳。
未按時間和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一律由執法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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