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會同執法人員前往某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別項目,已依法進行登記備案,并配套建設了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現場檢查時,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開啟、存在廢氣直排現象。
針對該違法事實,執法人員提出,如果進行監測采樣,該企業廢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應該執行什么標準?其通過不正常運行設施的方式能否認定為逃避監管非法排污?
“ 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合法合規排放的法定義務 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別項目并無需要開展環保設施驗收的法定要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的法定要求,對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別項目則并無具體要求。因此,如登記表類別項目建設完成后,并不需要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但是,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別項目雖然不需要開展環保設施驗收,卻具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合法合規排放的法定義務。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制度,屬于“事前”的污染防治。 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廢氣、廢水或廢渣、噪聲等各類污染,建設單位也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嚴格采取措施和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各類污染對環境的危害。 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2018年6月26日在“關于建管條例二十三條能否適用登記表項目處罰的回復”中也明確,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因此,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別項目雖然不需要進行環評文件報批和環保設施驗收,但仍需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要求,如其排放污染物超出標準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 逃避監管非法排污并不以項目環保設施通過驗收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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