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 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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