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北京開始執行DB 11/ 1488—2018《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烹飪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制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與國家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兩項污染物排放限值,油煙排放限值更加嚴格。
一、餐飲單位規模劃分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電蒸箱發熱功率不計。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平方米。當灶頭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取時,基準灶頭數也可以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折算。
二、檢測依據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GB18483-2001
三、標準限值
四、其它規定
(1)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2)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用平臺以及排污口標志。采用測試孔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平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測試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
(3)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4)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采樣應在油煙排放單位的作業時段進行,選擇排氣管垂直管段,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平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7)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8)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9)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10)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管理員
該內容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