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為如下:
1、依據不同:
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2、發放范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戶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
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3、排放要求不同:
僅對于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
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4、發證單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由水務局負責發放;
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
5、當然是非常重要并且不同的,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長得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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