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環境敏感點”、“環境空氣保護目標”和“聲環境保護目標”是否包括規劃為居住用地的空地?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中“3.1環境空氣保護目標 指評價范圍內按GB3095規定劃分一類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和農村地區中人群較集中的區域。”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2.4-2021)中“3.7聲環境保護目標 依據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等確定的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及建筑物集中區。” “環境敏感點”、“環境空氣保護目標”和“聲環境保護目標”是否包括規劃為居住用地的空地?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以居住為主要功能的區域屬環境影響敏感區,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環境敏感區為環境保護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HJ 2.4-2021),以用于居住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應作為聲環境保護目標;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環境空氣保護目標包括二類區中的居住區,應調查大氣評價范圍內主要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若規劃明確為居住用地的空地,建議作為關心點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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