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加油站未開啟三級油氣回收裝置,經查詢油氣回收裝置運行記錄,顯示該加油站最后運行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之后無其他運行記錄,決定立案查處。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4062萬元。 【本案啟示】加油站是否正常運行油氣回收裝置,關系污染物是否能夠被有效治理,部分加油站經營者守法意識不強,未正常或者規范運行三級油氣回收裝置,導致出現違法行為。為有效降低夏季臭氧污染,請加油站經營者保障油氣回收裝置有效運行! 威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經區某施工現場發現一輛噴碼為環2的車輛正在作業。該工地根據《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威政發〔2022〕22號)中規定屬于核心禁用區,禁止使用所裝用柴油機達不到《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中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 【本案啟示】對非道路移動的使用問題,前期經過大力宣傳,仍有部分車輛使用者不遵守禁高區的相關規定,通過此次處罰,嚴厲打擊了在禁高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威海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V6.0系統顯示,威海某公司絲印工序廢氣排放口外排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54.3mg/m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中規定的50mg/m3的限值要求,超標0.09倍。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但通過執法人員調查,確定該公司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條件:1.污染物為常規污染物;2.超標污染物為單個因子;3.超標倍數≤0.1倍;4.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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