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久以前,做環境監測采樣,算采樣體積很簡單:不管它是環境空氣還是無組織廢氣,一律都是將其計算到“標準狀況下的體積”即指溫度為 273 K,壓力為 101.325 kPa 時的狀態。采樣員多年來習慣了將采樣流量、時長、溫度和壓力輸入到相應的計算公式中計算出標況體積,寫在記錄表里上交。在那個時代,實驗員做檢測實驗也很簡單,手里分析方法標準所使用的采樣體積都是標況體積,采樣員提供的也是標況體積,直接拿來算就完了~~這樣操作,采樣員和實驗員都快樂。直到那一天,采樣員和實驗員的夢魘來了,2018年9月1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和其配套的19項分析方法標準的修改單。


要討論的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的修改單,修改單內容可以概括為:將關于監測狀態統一采用標準狀態,修改為氣態污染物監測采用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監測采用實況狀態體積(監測期間實際環境溫度和壓力狀態)19項分析方法的修改單的內容就不全部放出來了,總體修改內容均是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服務的,即: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進行了修改:顆粒物及顆粒物中鉛、鎘、砷、六價鉻等由標準狀態(273 K、101.325 kPa)修改為實際狀態(監測采樣時的實際氣溫和氣壓)下的質量濃度,氣態污染物、氣態汞等修改為參考狀態(298K、101.325 kPa)下的質量濃度。這修改單一出,環境監測圈里就亂套了,從本來簡單的一個體積,一下子變成了三個體積需要根據情況選擇,該用哪個體積??
爭論最多,討論最激烈的內容,梳理一下,大致可以梳理成兩個問題:
一:測量環境空氣,不在這19個修改單里的檢測因子,用什么體積進行計算?
二:測量無組織廢氣,如果測的是這19個修改單里的檢測因子,用什么體積進行計算?
還好,這兩個問題都有人去找生態環境部進行了咨詢,現把結果直接放出來:
關于 3095 修改單疑問的回復
2018-11-19
來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 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項標準修改單公告,是否 只是針對 3095 標準里面的檢測項目,如果測無組織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使 用的檢測標準是 HJ482-2009 和 HJ/T479-2009,是否需要使用參比體積進行計算?
回復: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項標準修改單是標準技術內容的組成部分,其適用范圍與修改單原標準保持一致。因此,在使用 HJ 482-2009 和 HJ/T 479-2009 進行無組織監測時,也需要使用參比體積進行計算。在適用排放標準時,按照排放標準的要求進行折算
此問題一出,又有人進行解讀,于是2019年1月7日,生態環境部又對新的問題進行了回復:
關于大氣污染物體積計算問題的回復
2019-01-07
來信:
根據“關于 3095 修改單疑問的回復”中“《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 19 項標準修改單是標準技術內容的組成部分,其適用范圍與修改單原標準保持一致”,是否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194-2017)修改單”,參比體積也適用于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的氨和硫化氫、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樣法和吸附管采樣法的氣態污染物?實際體積又是否適用于鉻、鎘等標準中未提到的金屬?如果是,GB16297-1996 中的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是否仍適用?(GB16297-1996 中 3.1規定“本標準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回復:
一、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等技術內容,對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提出如下調整:一是對于氣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參比狀態下濃度;二是對于顆粒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二、在 GB 16297-1996 等標準規范修訂前,無組織排放的濃度限值仍為標準狀態下的排放濃度限值

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分別再2018年11月19日和2019年1月7日對采樣該用什么體積進行了回復,其中兩次的回答是稍有沖突的。
概括一下兩次回復的內容如下:
①根據2018年11月問題回復,只要有2018年修改單的分析方法標準,其適用范圍與修改單原標準保持一致,所以無組織廢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也應該使用修改單的公式計算參比體積
②根據2019年1月的問題回復,凡是環境空氣中的氣態污染物都要計算為參比狀態的體積;
凡是顆粒態污染物,都要計算為監測時的溫度壓力體積。
③無組織排放的監測,不按照檢測方法2018年修改單計算體積,仍然按照老方法計算為標準狀態下的體積。
可以看出來,生態環境部兩次對于3095-2012修改單的解釋是有一定沖突的。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解釋,采集無組織廢氣時候,如果是二氧化硫、鉛等金屬元素這些,似乎使用標況體積和參比/實際體積,都是有其依據的。這下麻煩了①3095-2012其實是判定標準,如果用3095去判定,那么對應的環境空氣的指標可以用3095修改單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用3095判定,而檢測標準或者其他判定標準有規定使用參比或實際則可用檢測標準或其他判定標準。(比較通俗的理解,就是判定標準中有的,如果判定,就按上面執行,沒有判定標準,則按檢測標準執行。)②問題又來了,19項標準修改單內容里寫的是標準體積修改為參比體積或實際體積,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使用19項標準時標準體積計算公式別替換掉已不能使用,在用16297判定無組織排放時不能用19項標準里的標體計算公式?另外,環境空氣中的很多大分子有機污染物,可能同時存在于氣態和顆粒物中,典型代表的比如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有機氯農藥等,采樣方法均為使用濾膜采集顆粒物,濾膜后串聯PUF濾芯采集氣態污染物,這些應該怎么采樣?生態環境部目前并未給出解釋。也許,采樣該用什么體積的爭論,短期內不會有結論的,等排放標準改了之后才有可能會塵埃落定。
最后,附上采樣體積該選哪個的思維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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