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而你卻為了賺取個人傭金,嚴重背離職業操守,在無法完成環評報告的情況下,瞞騙委托人,偽造環評批文敷衍委托人……通過今天的庭審,公訴人希望你能夠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委托企業造成的損失,以及給你自己帶來的痛苦和教訓,真誠地認罪悔罪。”
近日,由甌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一案在甌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的涉案“公文”正是本應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出具的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批復。犯罪嫌疑人鄭某某作為一名資深的環保從業人員,為何會背離職業操守,走上犯罪道路?
鄭某某原系資深環保從業人員,曾受雇于溫州某地業界影響力較大的環評企業,后離職單干。 2021年11月,溫州某婦產醫院因轉讓需要,與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環評技術咨詢合同,委托該公司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又將報告的編制工作轉包給鄭某某,后該報告編制完成但未通過審批。 2022年4月,該婦產醫院欲重啟項目,再次與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委托該公司協助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后該公司繼續委托鄭某某編制報告并辦理環評相關手續。鄭某某收取1.5萬元費用后,因個人能力無法完成編制工作,便利用浙江政務服務網項目告知公示和公眾參與公示,謊稱環評報告已經審批公示,并于2023年1月初從浙江政務服務網截取相關文件的格式及公章印文,偽造了一份蓋有“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印章的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溫州某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報告表的批復”文件。后委托企業持該偽造的批復文件等材料申請排污許可時,被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發現。 鄭某某歸案后一直認罪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公訴人當庭對其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考慮到其具有自首情節以及在法庭上良好的認罪態度,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5000元。
本案涉及的環評批文是國家環境主管部門的文件。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其制作與使用的合法性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此外,社會上更為普遍存在的是環評報告的造假行為。環境影響評價是環境風險的過濾器、安全閥,環評報告弄虛作假,不僅嚴重擾亂環評市場秩序,更是危害生態環境的劊子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二百二十九條進行了修訂,對涉及環評造假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因此,環評造假可能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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