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蘇州某環境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2. 宿遷某環境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3. 宜興某紡織印染公司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案
4. 鎮江某環保能源公司未驗先投案
5. 南通某玻璃公司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案
6. 江蘇某鎳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案
7. 貴陽某化工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
8. 榕江縣某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弄虛作假案
9. 福泉某肉業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2022年10月27日,對該公司出具的南通市某排污單位廢水在線比對檢測報告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實際標樣測定時間填寫采樣原始記錄,出具虛假自動監測設備比對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45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的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罰1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處罰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09元。 2022年11月2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測設備比對驗收時出具的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與檢測報告的時間不符,存在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45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的規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罰款10萬元,對法定代表人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2萬元。 2022年10月20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所排放水污染物懸浮物(SS)和色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頻次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總磷和總氮自行監測的原始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的規定,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對其罰款10.8萬元。 2022年10月21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高效清潔燃料生產項目二期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罰款36萬元。 2022年10月19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CEMS系統參數中面積設置與實際不一致(排氣筒內徑為2.2米,而CEMS系統中設置排氣筒面積為2.2平方米)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蘇錫通園區分局對其罰款9.92萬元。 2022年10月20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采用國標測定方法手工監測相關污染物,而一直采用試紙比對測定方法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6條“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泰州市靖江生態環境局對其罰款5.96萬元。 2023年2月28日,貴州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出貴陽市開陽縣貴州勝威凱洋化工有限公司硫精砂制酸車間尾氣排口數據異常報警,經貴州省環境監控中心調取自動監測數據發現,該公司在監控平臺報告2023年2月26-27日公司生產設施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查看監控視頻記錄,顯示2月26日21時59分至27日9時12分,該公司操作人員多次進入站房將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手動切換為維護狀態,隨即二氧化硫上傳監控平臺數值變為零,但是氧含量、煙氣流量、煙溫數值同正常生產狀態時相同,存在逃避監管的嫌疑。 2023年2月28日,為提高辦案質效,從嚴從快偵辦案件。貴陽市生態環境局、開陽分局會同開陽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進行案件會商,對證據規格、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前溝通協調,達成共識。 隨后3月1日至3日,貴州省環境監控中心、貴陽市生態環境局、開陽分局、開陽縣公安局執法人員聯合對該公司開展現場調查。 經查,該企業因污染防治設施陳舊落后、運維水平低下,部分工況下難以達標排放,為避免排放數據超標,該企業操作人員將生產工況標記為停產狀態同時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為維護狀態,實際上該公司正常生產且并未開展自動監控設備維護工作,該公司以虛假標記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23年3月6日,貴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刑法》第338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七)項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7日,貴陽市開陽縣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并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下一步將移送檢察機關予以起訴。 貴州省污染源自動監控智慧監管體系建成前,該案出現的以虛假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產掩蓋真實超標的違法行為,常因現場檢查時,違法行為已停止,相關證據已滅失,發現難、取證難。 本案充分運用了貴州省污染源自動監控智慧監管體系成果,監管平臺分析異常數據和設備狀態、重要參數,站房、排口視頻監控的人員操作等監控信息,將這些監控信息固定為違法證據鏈,同現場檢查、詢問一起形成“線上+線下”組合拳,有力打擊了自動監測數據違法犯罪行為。 2022年5月7日,黔東南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第三方技術單位對黔東南水投榕江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運營的重點排污單位榕江縣第二污水處理廠自動在線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巡檢。 巡檢前,黔東南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污染源在線監控站房視頻監控記錄和在線數據異常進行比對篩查,通過篩查發現黔東南水投榕江水務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榕江縣第二污水處理廠在3月29日、4月7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存在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段進入出水口污染源在線監控站房,并對自動在線監控設備進行違規操作。 根據視頻線索,榕江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5月31日至6月2日對榕江縣第二污水處理廠開展了現場檢查調查,經調查,初步判定黔東南水投榕江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涉嫌通過拔出在線監測設備采樣管的方式實施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2年6月6日,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依據《刑法》第286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現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隨著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全國每年均查處有涉嫌在線監控弄虛作假案,且該類案件大部分違法行為隱蔽,調查取證難度較大,充分利用第三方輔助執法手段固定違法證據,可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2021年7月5日,黔南州生態環境局福泉分局(以下簡稱福泉分局)對福泉市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 “1.COD自動監測設備與數采儀之間采用模擬量信號傳輸,20MA電流信號設定值為200mg/L,COD自動監測設備上傳到數采儀的最大數據為200mg/L,COD自動監測設備自2021年3月29日起一直故障至今;” “2.總磷自動監測設備量程設置為0mg/L-0mg/L,查詢歷史數據發現總磷自動監測數據自2021年6月30日10:02至今一直為0mg/L;” “3.總氮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光譜儀異常,查詢歷史數據發現,從2021年5月13日03:00至今只有10個數據;” “4.COD、氨氮、總磷、總氮自動監測設備試劑過期且均被人為設置為一天做樣6次;” “5.流量計長期故障,PH計被人為斷電;” “6.自動監測設備未升級改造;” “7.長期未開展運維。” 通過該情況,福泉分局立即調取福泉市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污水處理排水口自動監測站房攝像頭拍攝的視頻畫面,發現: "1. 在2021年6月21日8時46分,福泉市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對處理站總磷自動監測設備進行了操作(操作前數據是0.343mg/L,基本接近0,操作后到下一個采樣時間數據為7.176mg/L);" "2. 2021年6月21日12時13分,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給總磷設備直接斷電(斷電前總磷數據24.647mg/L,之后數據為0mg/L,一直到29日);" "3.2021年6月29日10時38分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給總磷設備恢復用電(恢復用電后保持斷電前的數據);" "4.2021年5月31日5時43分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直接對排口采樣管進行掛桶。" 根據以上檢查情況,福泉分局執法人員分別對福泉市宏順達肉業有限公司法人、污水處理在線設備運維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在線設備運管人員代澤芳供認了“干擾總磷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事實"。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1年10月9日,黔南州生態環境局依據《刑法》第338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辦理。 本案有力打擊了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彰顯了“鐵腕治污”的決心。同時也警示相關企業要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任何時候都要保證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杜絕干擾自動監控設施等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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