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的通告
京環發〔2023〕9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以及國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實發揮環評制度源頭管控作用,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助力產業、能源結構優化升級,推動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經生態環境部批復同意,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市范圍內,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除外)。
鼓勵產業園區在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后評價中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
二、核算評價指標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主要開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評價,鼓勵對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評價。
三、核算評價要求
(一)核算
按照項目所屬行業,參照國家及本市發布的碳排放相關標準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見附件),優先使用地方標準,確定核算邊界、收集活動數據、選擇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
施工期碳排放暫不納入核算范圍。
(二)評價
1.碳排放量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作為碳排放量評價基準,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目標的貢獻情況。
改擴建項目還應對碳排放凈新增量進行分析。
納入全國碳市場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本市試點碳市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還應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本單位的貢獻情況。
2.碳排放強度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控制目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作為碳排放強度評價基準,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強度水平。
改擴建項目還應分別對擬建工程和總體工程碳排放強度進行分析。
(三)減污降碳措施
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說明擬采取的碳減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協同減排措施;分析項目減污降碳措施與所在行業、產業園區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關要求的符合性。
(四)評價結論
對建設項目碳排放核算和評價結果、減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說明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滿足北京市、所在區、產業園區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
四、有關要求
(一)碳排放核算評價納入環評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設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要落實減污降碳主體責任,高度重視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加強碳減排相關措施研究,切實履行減排義務。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以及承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職責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委會要加強指導,做好幫扶,督促建設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規范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對受理的列入試點范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審查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內容,對于未進行碳排放核算評價的,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充相關內容;對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后評價,做好技術指導,鼓勵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單位規范開展碳排放核算評價。
(三)請各相關單位及時反饋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將據此不斷優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評價工作;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以及承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職責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委會于2024年1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及相關成果報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
(聯系人:侯可斌;聯系電話:89150598)
附件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
序號 | 標準名稱/文件名稱 | 標準號/文號 |
1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 | DB11/T 1781 |
2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水泥制造業 | DB11/T 1782 |
3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產業 | DB11/T 1783 |
4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DB11/T 1784 |
5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服務業 | DB11/T 1785 |
6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道路運輸業 | DB11/T 1786 |
7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其他行業 | DB11/T 1787 |
8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民用航空運輸業 | DB11/T 2056 |
9 | 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 | GB/T 32150 |
10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部分:發電企業 | GB/T 32151.1 |
11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2部分:電網企業 | GB/T 32151.2 |
12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3部分:鎂冶煉企業 | GB/T 32151.3 |
13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4部分:鋁冶煉企業 | GB/T 32151.4 |
14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5部分:鋼鐵生產企業 | GB/T 32151.5 |
15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業 | GB/T 32151.6 |
16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 GB/T 32151.7 |
17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產企業 | GB/T 32151.8 |
18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產企業 | GB/T 32151.9 |
19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 | GB/T 32151.10 |
20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產企業 | GB/T 32151.11 |
21 |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 第12部分: 紡織服裝企業 | GB/T 32151.12 |
22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改辦氣候 〔2013〕2526號 |
23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批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改辦氣候 〔2014〕2920號 |
24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改辦氣候 〔2015〕1722號 |
25 |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 | 環辦氣候函 〔2022〕485號 |
26 |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 | 京發改 〔2014〕905號 |
27 |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本市第二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 | 京發改 〔2015〕739號 |
28 |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本市第三批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的通知 | 京發改 〔2016〕715號 |
29 |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 京環發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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