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上海市司法局、江蘇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和安徽省司法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本清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為深化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一體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清單。
符合下列情形的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及時改正(如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當事人應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已完成建設并正常運行,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
(六)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經驗收合格的;
(七)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建設單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八)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且期間內沒有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的行為的;
(九)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且期間內沒有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的行為的;
(十)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但僅一項大氣污染物(不含惡臭、林格曼黑度)超標、超標幅度在10%以內(含本數)且超標污染物未納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非無法密閉類)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當場整改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工業涂裝企業未建立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臺賬,但使用的生產原料、輔料均為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能夠實現密閉而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但堆放(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流失、滲漏等的;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貯存、運輸、利用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但通過其他憑證、單據、材料等能實現工業固體廢物追溯、查詢目的的;
(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或者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將危險廢物(不含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易燃易爆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10千克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非危險廢物中,且立即改正的;
(二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超標幅度在1分貝以內(含本數)的;
(二十一)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已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十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但已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風險評估為一般等級,且近三年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充分調查取證,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履行陳述申辯程序、法制審核程序,并經集體討論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推動長三角區域形成統一執法標準
滬蘇浙皖堅持求同存異,反復就《清單》內容進行協商,經過共同努力,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為在長三角區域探索一體化推進的共同行為準則、形成高質量的制度新供給提供了實踐經驗。
《清單》盡可能多地設定不予處罰事項、取四地最大公約數,表達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溫度,助力新產業、新經濟、中小微企業發展。
(三)規范長三角區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清單》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創設、不突破。
(二)嚴格落實及時糾正的要求。市場主體發生《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可不予處罰,但絕非放松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必須嚴格履行環境整改義務,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嚴格適用程序。對于發現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完成一般行政處罰活動的立案處罰流程。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不予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避免日后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清單》明確,對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清單》根據滬蘇浙皖四地已印發的內容,選取實踐成熟的,對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益較大的事項,主要涉及建設項目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排污許可、環境管理制度7個生態環境領域,共22項,主要分為輕微免罰(1項)和首違免罰(21項)兩大類免罰情形。
《清單》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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