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評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從上可知,如果“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這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的,即為“重大變更”或“重大變動”情形,就需要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評。
建設項目性質,通常指“新建、擴建或改建”。如果性質發生變化,即屬于該種情形。
如果規模發生變化,則對環境的影響也發生了變化,規模變大,通常指規模增加30%以上的,算重大變動。
如果項目選址發生變化,屬“重新報批”項目環評。
如果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且生產工藝改變導致污染物排放增加,對環境影響加重,要進行變更審批染物排放量增加,風險加大,環境影響加重;
環保措施或防風險措施、特殊敏感目標保護措施弱化。
如果項目重大變動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加重較大,則項目存在被否決”可能。
根據《環評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原因是由于隨著時間的變遷,原來的環境影響評價可能已不適應建設項目所在地壞境變化或國家相關政策變化。但是,顧名思義,“重新審核”與“原審批”、“重新審批”截然不同,通常只是對過去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重新核實。 重新審核的結果大體有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未發生改變或者環境狀況的變化不影響該建設項目繼續建設的,予以審核同意,也就是對原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予確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根本改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原項目在該地已經屬于禁止建設項目,對該建設項目予以否決,也就是在該地不同意建設本項目; 第三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不能準確地說明該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決定該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報批環評報告(也就是說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不管屬于上述哪一種情況,原審批部門都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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